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执民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陈三九与孙国生、绍兴县诺发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三九,孙国生,绍兴县诺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陈三九。被执行人:孙国生。被执行人:绍兴县诺发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法定代表人:XX。申请执行人陈三九与被执行人孙国生、绍兴县诺法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茹敏敏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国生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绍兴县诺法贸易有限公司已搬离原注册所在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孙国生、绍兴县诺法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10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琳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