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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承敏诉周正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承敏,周正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杨承敏,男,生于1977年3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周正志,男,生于1951年7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承敏与被告周正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承敏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承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由原告杨承敏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洪 鲜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