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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0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濉溪中学与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濉溪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112-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刘代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濉溪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陈朝阳,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濉溪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提交申请书,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濉溪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淮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晓宁审 判 员  袁长伦代理审判员  许 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春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