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杭州鑫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杭州鑫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东方红村。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海滨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鑫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门社区。法定代表人余楚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55号黑龙江省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杭州鑫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9.4万元。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677,000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668,654元,余款交纳申请执行费8,34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鞠邦龙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舒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