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殷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任建国、刘慧芳、任中杰与申柳军、安阳市森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国,刘慧芳,任中杰,申柳军,安阳市森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殷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任建国,男,1955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申请执行人刘慧芳,女,196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任建国妻子。申请执行人任中杰,女,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任建国女儿。被执行人申柳军,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安阳市森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申柳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任建国、刘慧芳、任中杰与申柳军、安阳市森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申柳军、安阳市森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申柳军在安阳市北关区房产一套(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23xxx号、面积101.86㎡)、在安阳市北关区房产一套(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23xxx号、面积93.43㎡),以上房产二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过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敬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