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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梁文寿与李光文深圳市邦盛科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寿,李光文,深圳市邦盛科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梁文寿。被执行人李光文。被执行人深圳市邦盛科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维持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923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光文、深圳市邦盛科信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6212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卓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