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金孟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金孟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孟庆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孟孟,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夏邑县。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金孟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夏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2015年4月3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进行催缴,上诉人接到通知后也未交纳。此案移送本院后,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再次催缴,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不交纳。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若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