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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少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巩某与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少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巩某,女。被告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诉被告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巩某负担。审判员  许莺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庄海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