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少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巩某与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少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巩某,女。被告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诉被告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巩某负担。审判员 许莺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庄海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