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塘民初字第17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与杨行东、天津融商典当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杨行东,天津融商典当有限公司,天津华融金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790-1号原告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995号。法定代表人王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爽,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树成,天津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行东,汉族及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北路中心北里2-3-103号。被告天津融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南海路29号13门106室。法定代表人杨行东,总经理。被告天津华融金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3楼A区358。法定代表人杨行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行东、被告天津融商典当有限公司、天津华融金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