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水行审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与乌鲁木齐恒通京铁物流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乌鲁木齐恒通京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水行审字第13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乌鲁木齐市兽医局)。法定代表人:张亚南,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福林,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站监理员。委托代理人:位海玲,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站监理员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恒通京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廷义,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乌鲁木齐市兽医局)申请强制执行乌草监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审查一案。经审查,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乌鲁木齐市兽医局)作出的乌草监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11月19日送达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恒通京铁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恒通京铁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乌草监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乌草监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乌鲁木齐市兽医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乌鲁木齐市兽医局)作出的乌草监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乌鲁木齐市兽医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农牧局(乌鲁木齐市兽医局)作出的乌草监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欣玫人民陪审员 王艳梅人民陪审员 曹林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