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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XX与董蓉、潘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董蓉,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1630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董蓉。被执行人潘杰。XX与被执行人董蓉、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0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等38000元给已给付申请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申请人已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商初字第0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永军审判员  顾海忠审判员  王德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