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面镜与邓丹丹、张延和、裴文东、芜湖市镜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恢复审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面镜,张延和,芜湖市镜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邓丹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裴文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65-1号原告:周面镜,女,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陶善武,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延和,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委托代理人:杨穆鸿,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镜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韩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兵,该公司员工。被告:邓丹丹,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国斌,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李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该公司员工。被告:裴文东,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面镜与被告邓丹丹、张延和、裴文东、芜湖市镜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9日裁定中止诉讼,现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代理审判员 朱芸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