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庞宏伟与天津八里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庞宏伟。被告天津八里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法定代表人曹广仁,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庞宏伟与被告天津八里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丽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梓璇速录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