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上海晶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晶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80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晶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进。委托代理人:朱光辉。被执行人浙江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麒。委托代理人:金晓群。原告上海晶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6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浙江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前支付货款40000元,于2015年7月1日前支付货款60000元,于2015年8月1日前支付货款47760元,其余违约金予以免除。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40000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808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倩代理审判员 何倩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姜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