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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焕满与叶德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满,叶德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陈焕满。被告:叶德楼。委托代理人:林月者。原告陈焕满与被告叶德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维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焕满、被告叶德楼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月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焕满起诉称:2009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平阳县万全镇郑楼社区迎学垟第二幢“集资房”的购房指标转让给原告,转让费14000元。为此,原告支付了14000元给被告,另外50000元首付款由原告直接支付给平阳县昆阳镇迎学垟村村民委员会(原郑楼镇迎学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迎学垟村委会)。2015年1月26日,迎学垟村委会告知原告,原规划建造的“集资房”用地因未审批而无法实施建造,致使原告协议的目的落空。因此,迎学垟村委会退还原告50000元首付款及相应利息,而被告却拒绝返还14000元指标转让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判决被告返还转让款1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2009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10080元)。被告叶德楼答辩称:被告受让的是指标,14000元是指标转让款,房子是否可以建造是政府和开发商的事情,与原告无关。指标转让是有风险的,当初有人出180000元购买这个指标,但原告自己不转让。原告支付首付款50000元给迎学垟村委会,现迎学垟村委会退还70000元,多出20000元应是指标款。迎学垟指标转让情况很多,如果指标款能退,社会秩序就会乱。此外,这个建房指标是原告侄子,原告只是居中介绍,指标款已交给原告侄子。综上,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将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迎学垟村第二幢集资房总面积为140平方左右指标转让给原告。2007年12月8日,原告以自己名义向迎学垟村委会缴纳集资房首付款50000元,并向被告支付5000元。同日,迎学垟村委会以原告为交款单位出具50000元收款收据。2009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协议表明:被告将坐落迎学垟村第二幢集资房转让给原告,在2007年已首付50000元,转让费为14000元,分房为抽签为主。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9000元给被告。2015年,原告向迎学垟村退回集资房首付款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利息按每万元退利息4000元计算),并签订承诺书表示此后集资房事情与原告无关。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协议、迎学垟村委会证明、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实质是指标买卖,原告支付给被告14000元为指标转让款。根据双方履行来看,被告已按约将指标转让给原告,并由原告直接向迎学垟村委会缴纳集资房首付款,迎学垟村委会亦出具收据给原告,说明迎学垟村委会已经认可原、被告的转让行为,涉案集资房指标的相关权利义务亦已发生转移,原告也为此支付了转让款。可见,双方集资房指标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此外,原告在与迎学垟村委会有关集资房约定履行过程中,原告自愿退回了首付款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并签署承诺表示集资房此后与原告无关。据此可认定原告在退回集资房首付款及利息时,已向迎学垟村委会承诺放弃其向被告购买的指标所涉及的相关权利,被告因此亦不能因原告退回集资房首付款及利息而重新享有上述指标。综上,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转让款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焕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陈焕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2元,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倪维常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一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