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浩新与黄惠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新,黄惠爱,张武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83号原告陈浩新,1972年月7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黄炜,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惠爱,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张武州,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新诉被告黄惠爱、第三人张武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浩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及第三人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并由原告陈浩新提供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X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陈浩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惠爱、第三人张武州名下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陈浩新名下深圳市龙岗区XXX房(深房地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天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