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汴民终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张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张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保江,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胜利,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波。上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林州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胡云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亚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