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谷某,农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谷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9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谷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儿子李某乙随被告谷某生活,被告谷某自愿承担儿子李某乙自离婚之日起至18周岁的全部抚养费用。三、原告李某甲可于每年的6月1日探视儿子李某乙,被告谷某应予以协助。四、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利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