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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在存1768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毅,王在存,姚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768号申请人李毅,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河套学院中等职业技术学院老师,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长春东街春安巷*栋*号。被执行人王在存,男,汉族,1955年9月出生,农民,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曙光乡曙光村三社**号。被执行人姚小兰,女,汉族,1955年3月出生,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保字第383号民事裁定书李毅申请执行王在存、姚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姚小兰在中国农业银行、河套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姚小兰在中国农业银行巴彦淖尔市分行新华街支行(账号:415500460060443)的存款55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姚小兰在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建材城分理处(账号:8507901210000001017056)的存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