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孙玲与张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张微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70号原告:孙玲,女,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被告:张微微,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玲与被告张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孙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祖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