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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娄袁绍申请执行河南省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袁绍,河南省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娄袁绍,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占国,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固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5月8日前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国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000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巩亚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