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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伍军与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伍军,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王伍军。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北农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应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伍军于2015年03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34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40号的被执行人汉口北农贸公司与(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40号案件合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3号案中执行,故(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40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40号案件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3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40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