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诉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何松岭与赵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松岭,赵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何松岭,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赵海,男,汉族,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何松岭因与被申请人赵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海所有的车牌号皖S×××××小型面包车一辆(价值20000元)。申请人已经向我院提供本人所有的五菱牌(车牌号皖S×××××)小型轿车一辆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赵海所有的车牌号皖S×××××小型面包车一辆(价值20000元)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何松岭所有的五菱牌(车牌号皖S×××××)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何松岭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