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汇江渊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汇江渊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416号原告郑州汇江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江渊公司)。法定代表人水勇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钰靓,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代表人李志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文帅,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15年5月12日原告汇江渊公司起诉被告保险公司,诉讼请求为: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5399元、拖车施救费200元���停车费360元等共计595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原告郑州汇江渊贸易有限公司保险金4650元,于2015年6月26日前付清。二、原、被告再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汇江渊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鹏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尚洛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