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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洪宇、王丽颖等与娄明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宇,王丽颖,娄明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李洪宇,农民。原告:王丽颖,农民。系原告李洪宇之妻。原告王丽颖的委托代理人:李洪宇,即本案原告。被告:娄明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宇、王丽颖与被告娄明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宇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宇、王丽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李洪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伟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