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洪宇、王丽颖等与娄明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宇,王丽颖,娄明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李洪宇,农民。原告:王丽颖,农民。系原告李洪宇之妻。原告王丽颖的委托代理人:李洪宇,即本案原告。被告:娄明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宇、王丽颖与被告娄明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宇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宇、王丽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李洪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伟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