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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包庇罪,经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9月17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字[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包庇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7日22时30分许,房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沿京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贤村南路段发生事故,至王丽阳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房某弃车逃逸。房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在事故现场顶替房某接受交警大队调查。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包庇他人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22时30分许,房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沿京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贤村南路段发生事故,至王丽阳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房某弃车逃逸。房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在事故现场顶替房国接受交警大队调查,并称自己是肇事司机。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房某陈述,2014年8月17日22时许,我在我饭店接到我饭店员工张晓华的电话,在电话里说,一辆拖拉机撞了他和王丽阳骑着的摩托车后跑了,让我过去看看,我就驾驶冀A号轿车沿京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贤村段时,我又接了一个电话,后我发现地上倒着一辆摩托车,摩托车旁边南面坐着一个人,我车相对方向也有辆大车灯晃着,我车到跟前了,我就向右打方向,我看见地上还有一个人影,我就又向左猛打方向,把地上看见的人影顶到一边了,然后我车就失控翻到路东侧了。我从车里出来,看见我饭店员工王丽阳在公路中间躺着,我先走到他边上,这时张晓华也从北边走过来,我和张晓华一起叫王丽阳,王丽阳没有反应,我就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了。发生事故后,我给刘某打电话,刘某系我前妻父亲,刘某到事故现场后,我和刘某说,让他给顶一下,我得去筹钱,我就回我饭店了,当晚,我喝了一瓶啤酒。第二天,我到交警大队自首了。2、被告人刘某供述,2014年8月17日晚上十点30分许,我接到房某的电话。他说在沿村路口出事了,让我过去。我开车到古贤村南200多米处,看见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现场有四五个人,我问房某怎么回事,他说顶到人了,我开的快把王丽阳顶着了。当时开的太快来不急了,就顶到了,车也翻了,可能把人顶死了。我就把他叫到边上说事大了,我先给你顶着,你先去筹钱。后来他就走了。过了几分钟120急救车来了,医生看了看说人已经死了。后来很多交警到了,问谁是肇事司机,我说我是。交警让我上警车,拉我往鹿泉走时问我是不是帮忙,我说不是。确实是我顶的人。第二天交警问我时我说了实话,是房某开车撞死人了。3、移送案件说明,2014年8月17日晚上22时10分许,房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轿车沿京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贤村南路段与在路上发生事故的王丽阳相撞,致王丽阳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后,房某弃车逃逸。房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在事故现场顶替房某说是肇事司机,致使事故科未能及时抽取血液检验房某当时是否饮酒,影响了事故调查进程。4、被告人身份信息以及无前科证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房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事实,称自己为肇事司机接受交警大队调查,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巧燕助理审判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田淑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