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189号原告苏某某,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被告郑某某,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松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娇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