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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郭玉连与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连,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郭玉连,男。被执行人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敬波,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玉连与被执行人敦化市江南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敦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