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野与魏长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野,魏长生,魏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王野,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魏长生,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魏巍,男,1999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认为在审理原告王野诉被告魏长生、魏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