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野与魏长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野,魏长生,魏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王野,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魏长生,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魏巍,男,1999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认为在审理原告王野诉被告魏长生、魏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