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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一(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许银刚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银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许银刚。申请人许银刚申请宣告许金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许银刚称,其父亲许金华于2005年11月5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毫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法院宣告许金华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许金华,男,1955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蓝天新村XXX号XXX室,与申请人许银刚系父子关系,离家时居住在松江区工业区蓝天新村XXX号XXX室。2005年11月5日,许金华自行离家外出后,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方寻找,至今没有其下落。申请人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许金华死亡。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8日在本区范围内发出寻找许金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许金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许金华于2005年11月出走后,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本院受理申请人要求宣告许金华死亡的申请后,发出寻找许金华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届满,许金华仍然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金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木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