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世彬与吴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彬,吴鸿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彬,男,汉族,经商,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吴鸿雁,男,汉族,经商,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张世彬与被执行人吴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世彬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鸿雁返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立案后,本院本月25日向被执行人龚初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和限期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2015年1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吴鸿雁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执行中,本院据据查控系统等,全面调查了被执行人吴鸿雁的财产及履行义务能力等情况,均无果,因被执行人现长期不在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寿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高飞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龙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