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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赤壁市官塘驿镇人民政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赤壁市官塘驿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三岔路居委会),住所地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3号。法定代表人邹红胜,该居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胡千山,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欠款,代收法律文书。被申请人赤壁市官塘驿镇人民政府(下称官塘政府),住所地赤壁市官塘驿镇振兴街72号。法定代表人舒海林,该镇镇长。本院受理申请人三岔路居委会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2015)鄂赤壁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官塘政府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官塘政府已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条、四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转为诉讼程序。申请人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费1013元,由申请人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方晓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条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百四十一条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