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桂琴与王考林、梁爱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琴,王考林,梁爱萍,石家庄强利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王桂琴。被告:王考林。被告:梁爱萍。被告:石家庄强利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矿区平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琴与被告王考林、梁爱萍、石家庄强利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琴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桂琴负担。审判员 何罕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