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延安金福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金福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延安金福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枣园路圣都花园A栋。法定代表人左林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伟,女,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黑龙沟巷8号A区9号楼1单元201室。系延安金福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22010419821005062X。(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南桥诚合大厦。法定代表人惠树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延安金福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延中民一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2015年4月15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安金福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3200万元(包括案件款、违约金、利息及执行费),执行费110161元由被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552元,申请执行人延安金福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8609元。剩余款项利息申请执行人延安金福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现全部案件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延中民一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拥政审 判 员 丁 浩代理审判员 陈东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