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开封市塑料包装厂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华,开封市塑料包装厂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华,女,汉族,1940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封市塑料包装厂清算组。张爱华申请执行开封市塑料包装厂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塑料包装厂清算组支付原告垫付的养老保险费4197.18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开封市塑料包装厂清算组负担。)被执行人开封市塑料包装厂清算组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张爱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开封市塑料包装厂清算组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4257.1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