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黄店支行与黄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黄店支行,黄志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210号原告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黄店支行,住所地兰溪市黄店集镇。法定代表人陈建敏,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王平,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黄店支行职工。被告黄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黄店支行与被告黄志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黄店支行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黄店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思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