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二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叶青与朱来英、兴国浙丽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兴国宏兴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青,朱来英,兴国浙丽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兴国宏兴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1562号原告叶青,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代理人叶忠东,赣州市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来英,女,195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兴国浙丽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国县红门工业园D区。法定代表人朱来英。被告兴国宏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国县火车站东区。法定代表人朱来英。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叶青与被告朱来英、兴国浙丽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兴国宏兴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朱来英、兴国浙丽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兴国宏兴木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朱来英、兴国浙丽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兴国宏兴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江西王母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县王母渡镇横溪村犁田高组的林权一宗,林权证号:赣县林证字(2009)第xxxxxx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