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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滁州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滁州市昌飞光明工贸有限公司、黄光明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昌飞光明工贸有限公司,黄光明,洪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人代表人:戚世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滁州市昌飞光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光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光明。被执行人:洪晓群。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滁州市昌飞光明工贸有限公司、黄光明、洪晓群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为便于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由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