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双,刘士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0186-1号申请执行人汪双,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刘士玲,女,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汪双诉刘士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经被冻结,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张万库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