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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王国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榆树市滴滴香大豆制品有限公司,王国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张立军,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委托代理人孙立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树市滴滴香大豆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淑红。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龚家村3组。被告王国学,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告找不到相关人员,暂时无法送达,原告同意本案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