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王国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榆树市滴滴香大豆制品有限公司,王国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张立军,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委托代理人孙立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树市滴滴香大豆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淑红。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龚家村3组。被告王国学,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告找不到相关人员,暂时无法送达,原告同意本案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