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文胜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文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仁焕,董事长。被告张文胜,男,汉族。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文胜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现因被告已偿还借款,原告于同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虹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