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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与贾利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贾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地址:山东省莱芜市鲁中东大街69号。负责人:吕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贾利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9月1日作出的(2012)莱钢都证经字第158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贾利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利民至今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贾利民所有的位于莱芜市高新区汶河大街16号东海花园29号楼东303及C03房产一套【房产号:莱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和相应土地【土地证号:莱芜市国用(2010)第07000400**号】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评估拍卖。三次拍卖皆流拍,无人竞买。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格110万元接受该房产用于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贾利民所有的位于莱芜市高新区汶河大街16号东海花园29号楼东303及C03房产【房产号:莱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和相应土地【土地证号:莱芜市国用(2010)第0700040068号】作价1**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抵偿债务。贾利民所有的位于莱芜市高新区汶河大街16号东海花园29号楼东303及C03房产【房产号:莱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和相应土地【土地证号:莱芜市国用(2010)第07000400**号】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研雷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