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唐杭君与翁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杭君,翁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417号原告:唐杭君。被告:翁金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杭君诉被告翁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杭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杭君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杭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3元,减半收取3351.50元,由原告唐杭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