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耿春英与栗XX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春英,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诉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耿春英,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交通路286号57户。身份证号342124196703050121。委托代理人罗明,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交通路152三中30号。被申请人栗XX,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楚北行政村后栗自然村036号。身份证号341223199004181351。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耿春英与被申请人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耿春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栗XX位于涡阳县城关街道乐行路巨人印象小区24幢12单元1201室住宅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耿春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栗XX位于涡阳县城关街道乐行路巨人印象小区24幢12单元1201室住宅一处(建筑面积134.03平方米);二、对担保人韩傲雪提供担保的财产:对韩傲雪所有的皖S328**号迈腾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永远审 判 员  王淑芹人民陪审员  潘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