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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坤、薛丽娜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王坤,薛丽娜,临沂食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临沂市蓝帝业商贸有限公司,卞乐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426号原告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尹相善,董事长。被告王坤。被告薛丽娜。被告临沂食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小河口村。法定代表人薛丽娜。被告临沂市蓝帝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路36号。法定代表人卞乐芹,总经理。被告卞乐芹。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708号原告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坤、薛丽娜、临沂食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临沂市蓝帝业商贸有限公司、卞乐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王坤、薛丽娜、临沂食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临沂市蓝帝业商贸有限公司、卞乐芹价值1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