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审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宝生、陈晓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宝生,陈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执审字第735号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浐溪南路西段3号,组织机构代码:34515468-9。法定代表人杨厚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秀珍、黄云英。被执行人李宝生。被执行人陈晓梅。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011号征收社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李宝生、陈晓梅政策外生育第二胎(男)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8月6日立案、调查,同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同年8月22日依据《福建省卫生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规定,作出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6090元,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德化县农村信用社浔中分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将加收滞纳金,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李宝生、陈晓梅于2015年1月8日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今尚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5090元,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依法行政。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李宝生、陈晓梅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主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李宝生、陈晓梅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5090元及滞纳金。���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立新审判员 郑开明审判员 寇婉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