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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姜随梅等与毕文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随梅等,毕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姜随梅等被执行人:毕文金本院在执行姜随梅等诉毕文金债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定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2014)菏民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永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