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在涛与徐翠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在涛,徐翠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C}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46-1号申请执行人张在涛。被执行人徐翠竹。本院〔2014〕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翠竹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徐翠竹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公园5幢1单元5层1室的房地产。二、限徐翠竹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履行〔2014〕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上述查封的房屋,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