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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567号原告郝某某,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加良,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