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牛卫华、杨国祥、王本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08号本院2015年4月1日对原告牛卫华与被告杨国祥、王本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2页第8行内容“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0日被告杨国祥、王本炎”,更正为“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0日被告杨国祥、王本炎”。代理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