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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牛卫华、杨国祥、王本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08号本院2015年4月1日对原告牛卫华与被告杨国祥、王本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2页第8行内容“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0日被告杨国祥、王本炎”,更正为“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0日被告杨国祥、王本炎”。代理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贝贝 来源: